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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0-11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1/01
- 違規日期
- 2021/09/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9月29日派員至本市大社區保舍甲路69之2號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高雄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0740135600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發現本市大社區清福段863地號土地(核准地號旁)堆置約200多台廢棄車輛,該地號非屬前述登記證核准之回收貯存場地號(大社區清福段865、865-1地號),惟貴公司未有向本局申請回收貯存場地址或地號變更登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澄合街二九五之三號四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清福段86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