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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1/01/09
- 違規日期
- 2018/08/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6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廢止許可證
- 違規情節
- 查獲作業製程機具(真空乾燥機)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依正常流程導入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而逕行以抽水馬達抽取至貯存槽貯存,伺貯存槽內廢水達一定水位後,再命員工開啟手動閥門將未處理之作業廢水經由廠內雨水道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64000元整,貴公司業經本府107年11月28日府授環水字第1070408797號書函附裁處書(字號:30-107-110004)命立即停工(停止廢水產生製程)並廢止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證號:彰縣環水許字第03878-00號)在案,故不另訂限改期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7款之情節重大行為,本府爰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二三、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橋頭村花橋街23、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