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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寶畜牧場

文號
30-104-02003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5/02/25
違規日期
2015/01/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請於現改日期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興寧段九四地號,興寧段九七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永靖鄉永興村九分路一○九巷一二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