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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07
- 處分日期
- 2021/11/04
- 違規日期
- 2021/08/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8月18日派員督察時,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設置操作參數量測設施(pH計及ORP計)未每日記錄其操參數值1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依計測、量測設施之設計規格及頻率記錄;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碧紅里永樂街二巷九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碧紅里永樂街二巷九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