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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仁大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 文號
- 30-107-120003
- 處分日期
- 2018/12/11
- 違規日期
- 2018/07/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24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07年4月26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32324300號)函送「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編號:高市環局水字第000283號)」,其中已敘明貴服務中心應依規定於改善期限(107年5月27日前)內檢送完成改善之證明文件。惟貴服務中心於期限內未提送資料,本局派員分別於107年5月30日及107年7月4日至貴服務中心稽查廢(污)水放流口D01(海洋放流口)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氨氮分別為69.3mg/L及64.7mg/L,未符合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氨氮標準限值為60mg/L);前述情事,視同未完成改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三奶里經建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3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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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