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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4/19
- 違規日期
- 2023/03/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惟在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內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四、(一)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二路5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