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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泰展業有限公司

文號
20-108-110034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11/20
違規日期
2019/09/2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領有熱媒加熱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42-01號),本局於108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一)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5-7月間執行P.S.N.定期檢測,惟108年度未執行。(二)106年排放管道P003定期檢測申報逾30日。(三)依貴公司提供之每日紀錄,確認107年E003操作達243日,已逾許可核定操作期程113日/年之10%容許差值。查貴公司領有熱媒加熱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42-01號),本局於108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一)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5-7月間執行P.S.N.定期檢測,惟108年度未執行。(二)106年排放管道P003定期檢測申報逾30日。(三)依貴公司提供之每日紀錄,確認107年E003操作達243日,已逾許可核定操作期程113日/年之10%容許差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號
統一編號
28878141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