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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10034
- 處分日期
- 2019/11/20
- 違規日期
- 2019/09/2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熱媒加熱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42-01號),本局於108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一)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5-7月間執行P.S.N.定期檢測,惟108年度未執行。(二)106年排放管道P003定期檢測申報逾30日。(三)依貴公司提供之每日紀錄,確認107年E003操作達243日,已逾許可核定操作期程113日/年之10%容許差值。查貴公司領有熱媒加熱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642-01號),本局於108年9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獲有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一)排放管道P003應於每年5-7月間執行P.S.N.定期檢測,惟108年度未執行。(二)106年排放管道P003定期檢測申報逾30日。(三)依貴公司提供之每日紀錄,確認107年E003操作達243日,已逾許可核定操作期程113日/年之10%容許差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台西南路二一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