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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70003
- 處分日期
- 2020/07/21
- 違規日期
- 2018/10/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薄膜二廠於本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六路18號設廠,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相關作業,領有熱煤加熱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8-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薄膜二廠於107年9月18日進行排放管道(P201)之氮氧化物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或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經查貴公司107年10月26日以電子傳輸方式申報定期檢測報告書,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依於法定罰鍰金額下限,故以該法定罰鍰金額下限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行善路三九七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六路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