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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7/03
- 違規日期
- 2017/05/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鋼鐵軋延及擠型製造程序產生之棕色作業廢水於場內未以管線或容器收集,且與雨水合流收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9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