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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9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9/01
- 違規日期
- 2021/06/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前於110年6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烏日區五光路復光五巷62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57-03號),現場查核時該製程僅E006及E007洗砂機運作中,其餘污染源則未運作,合先敘明。二、查前揭稽查作業時,現場E006及E007洗砂機運作中,惟其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以下簡稱防制設備)A007及A008脈動袋式集塵器雖運作中,但其壓差計儀表管線皆已斷裂、且明顯故障,致無法確認防制設備A007及A008脈動袋式集塵器壓降是否符合前揭許可證規定之操作條件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另案內原違規事項,貴公司已依限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本局審核認定完成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里五光路復光五巷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光明里五光路復光五巷六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