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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20014
- 處分日期
- 2018/02/08
- 違規日期
- 2017/02/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製程代碼:370001)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鉻及其化合物(總鉻)(代碼:C-0104)」於106年2月、106年4月至106年5月、106年7月申報產出量已逾最大月產生量10%,惟貴公司未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經貴公司陳述內容表示,將未裝袋數量一併計算產出量,網路申報異常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芋寮里芋林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橋頭區芋寮里芋林路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