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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20009
- 處分日期
- 2024/12/25
- 違規日期
- 2024/11/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並產生作業廢水,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局於113年11月26日15時47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臺端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自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並貯留廢水,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3年11月2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本局現場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倘臺端不遵行停止作為之命令,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吳厝里吳厝路一九八巷八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頂三庄路24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