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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07
- 處分日期
- 2021/06/04
- 違規日期
- 2020/06/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永科廠從事鋁件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於109年6月10日稽查,發現貴公司永科廠未領有貯留許可文件,將其液鹼溶液清洗鋁件周邊雜質後產生之廢水(液鹼鋁酸鈉)暫存於貴公司地底槽體。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自違反日109年6月10日起至完成改善日109年12日24日全部停工,並本案於109年12月29日已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經華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科南路10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