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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90023
- 處分日期
- 2020/09/17
- 違規日期
- 2020/08/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六甲廠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經本局於109年8月13日派員稽查,位於臺南市六甲區林鳯營231之3地號,有砂石車及預拌混凝土車進出,並於前述地點進行砂石堆置,現場發現違規事項如下:1.第四條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廠內堆置區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扣4點。2.第五條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輸送管道未完全密閉情形,扣4點。3.第六條第二款公私場所以車輛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4.第六條第三款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者,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扣4點。綜上,缺失點數總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0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修正條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中正路八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六甲區中社里林鳳營231-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