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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24
- 處分日期
- 2017/07/25
- 違規日期
- 2017/06/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2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分別於106年6月3日10時及6月16日派員前往該公司稽查,查獲該公司從事水泥製造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事業並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且為經濟部工業局臺中工業區納管事業,經確認原許可登載之逕流沉砂池已無收集逕流廢水之功能,並已做為貯水槽(二)使用(與貯水槽(一)內廢水相互連通),且作業廢水經由貯水槽(二)利用抽水馬達及軟管排至廠內溝渠中,再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RD01)排出廠外,另於逕流廢水放流口前一單元(貯水槽(二))採水測得pH為12.4,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28000元整,違規部分,貴公司於稽查當時已立即停止排放廢水,並於106年6月16日時已移除軟管;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06年9月29日前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屆期本局將派員前往複查,倘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一段一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三十五路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