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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2/19
- 違規日期
- 2017/11/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和美鎮山犁里仁望路33號,從事廢棄物清除業,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105彰府廢清字第0218-C02號),經本局106年11月23日於本縣鹿港鎮員林大排(縣道144)與臺17交叉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攔獲貴公司所有之清運機具(車號:KEB-2823@07-ZH),未依彰化縣政府105年12月21日審查通過之清除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將新核發之許可證號碼(105彰府廢清字第0218-C02號)標示於車體外觀,稽查時仍標示舊許可號碼(104彰府廢清字第0218號),案經本局106年11月23日查證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山犁里仁望路三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員林大排(縣道144)與臺17交叉口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