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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31
- 處分日期
- 2024/10/29
- 違規日期
- 2024/09/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於113年8月31日完成改善在案,惟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未於期限內檢具改善證明文件向本局函報改善,本局依規定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驗。本局於113年9月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高雄水泥製品廠台南分廠查核發現每日操作紀錄R03回收水錶113年9月3日至4日累計讀數60.7,超過許可核准量(60 CMD)。且廢水處理設施單元,T01-13至T01-11,T01-02至T01-03,T01-04至T01-05之管線;現場有雨水溝抽至T01-05流向;T01-03、T01-09、T01-13現場尺寸與許可有異;T01-05馬達為2座(許可1座)、T01-11無設馬達;WM04現場為至T01-08非至T01-11;ST02有回收行為,上述情形現場均未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0月14日以環水字第1130134217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3年12月29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48條第2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太乙七街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