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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120001
- 處分日期
- 2019/12/08
- 違規日期
- 2018/08/3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接獲民眾陳情,並於107年8月30日至本縣湖口鄉和興段804-13及804-21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所屬清運機具(車號:167-VA、駕駛:李○○) 該清運機具標示許可證號為標示許可證號為105桃廢清字第0607-5號,與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6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08號)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南勢里南東路四八號七樓之五
- 違規地址
- 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段804-13、804-2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