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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40023
- 處分日期
- 2019/04/10
- 違規日期
- 2019/02/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稽查貴廠廢氣燃燒塔(A001)使用情形,發現不符本局106年1月12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43420400號函(諒達)核定貴廠「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內容中使用時機-緊急狀況內容(操作條件:15分鐘/批、1批/小時)之規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訂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本局另於108年3月5日派員至貴廠確認貴廠於本案事後提送之「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內容,發現108年2月22日、23日使用廢氣燃燒塔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分別為5.22MJ/Nm3及2.44MJ/Nm3,均未符合≧12MJ/Nm3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所訂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工業三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三路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