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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興畜牧場
- 文號
- 30-108-090011
- 處分日期
- 2019/09/17
- 違規日期
- 2019/06/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77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場從事飼養豬隻,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之畜牧業(一)業者,經本局於108年6月19日派員執行環警聯合稽查暨志工通報案件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場多設置一處貯水池與許可登載不符,並將初沉池及曝氣池之廢水以馬達管線抽送至前述貯水池,另查貴場前述貯水池以活動管線控制將廢水繞流至場外地面水體(鹽水溪流域),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所稱繞流排放行為,稽查當時於繞流排放口(即未經核准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95mg/L,標準值15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070mg/L,標準值6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34mg/L,標準值80mg/L,未符合畜牧業(一)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74000元整,限改條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09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屬情節重大案件,另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因考量行政處分目的性及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同意貴場不予停(養)工處分。惟依一行為不二罰之行政原則,即應依從一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附表一及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護國里中山路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新化段太子廟小段437-18、438、441、442、442-2、443-1、679、680、714、715、715-1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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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