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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寶玲種鵝畜牧場

文號
30-111-030006
裁罰機關
嘉義縣
處分日期
2022/04/07
違規日期
2021/11/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所經營之張寶玲種鵝畜牧場,從事鵝飼養業,登記飼養種鵝6182隻,為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管制對象。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時,該場所產生之作業廢水未經採行收集去除廢水中動物毛髮及飼養後殘餘飼料之措施,即由原水溝溢流排放至地面水體(早知溪),其檢驗結果為生化需氧量:150mg/L、化學需氧量:694mg/L,以上各水質超過該類別放流水標準之限值,有影響水體品質情節,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嘉義縣大林鎮排子路段一○八之一地號
違規地址
嘉義縣大林鎮排子路段108-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