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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70085
- 處分日期
- 2019/07/22
- 違規日期
- 2018/11/22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7年11月22日派員至大社區嘉誠路39之1號(嘉誠段996、1032、1033地號)稽查,發現堆置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G-0501),貴公司楊○○108年2月21日至局說明,上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係105年至107年間承攬公共工程(如本市工務局養工處AC鋪面改善工程等AC面層剩餘刨除料),堆置於楊○○承租之上開土地,惟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無收集或防止或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且未依應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季再生資源收受、貯存、回收再利用情形及再生產品名稱、數量、營運狀況等資料,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及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里和山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里和山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