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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錦昌畜牧場

文號
30-107-06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6/01
違規日期
2018/03/2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從事豬隻畜養,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原廢水長期自場區側面原水溝渠溢流至灌溉溝渠,後排入地面承受水體,核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款規定所稱「有繞開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未依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意圖逃避主管機關從事檢測等稽查之情形」。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6000元整,應於文到日起180日內,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屬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情節重大,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彰水路一段二五七巷八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西勢里彰水路一段二五七巷八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