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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50017
- 處分日期
- 2025/05/14
- 違規日期
- 2025/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官田南廍畜牧場從事飼養豬隻之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經本局於114年3月20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212mg/L,(標準值150mg/L),未符合畜牧業(非草食性動物)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至本局報請查驗(114年4月18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24)。限改日期:114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第8條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二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3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