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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60040
- 處分日期
- 2021/06/24
- 違規日期
- 2021/05/1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5月12日派員執行EP1100401專案稽查,發現貴公司大營廠未依規定確實申報109年2月至110年4月期間每月再利用廢棄物之產品產出、銷受、庫存及銷售流向且109年11月、12月有漏報銷售流向之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限期於110年9月15日前完成線上申報改善。限改日期:110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大營里大營一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