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南市
  3. 國昌畜牧場下營分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國昌畜牧場下營分場

文號
20-112-11000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11/02
違規日期
2023/08/2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178,5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係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畜牧場登記證書:農畜牧登字第120725號),經本局派員於112年5月10日11時10分許抵達本市下營區大屯寮段1664、1665、1666、1667、1668、1759、1760、1761地號稽查,現場會同臺端於周界下風處(經緯度23.2423381、120.2463504)依環境部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取試樣氣體1袋,按異味官能測定結果之檢測值為62(標準值為50),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局於112年8月3日送達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裁處字號:112年7月25日環稽固字第112070168號)並命其於112年8月22日前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惟貴畜牧場於限改日期屆期後,仍未提供改善完成報告書,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785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2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規定按次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下營區大屯里大屯寮八九之七○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下營區大屯里大屯寮八九之七○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