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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2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2/01
 
            
            
                
- 違規日期
 
                - 2017/10/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於106年10月30日至貴公司督察時,發現貴廠廢水處理設施設有獨立專用電錶,非屬連續自動紀錄,其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獅山里龜山二八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獅山里龜山二八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