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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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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2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2/01
- 違規日期
- 2017/10/3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於106年10月30日至貴公司督察時,發現貴廠廢水處理設施設有獨立專用電錶,非屬連續自動紀錄,其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獅山里龜山二八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獅山里龜山二八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