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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8-050002
- 處分日期
- 2019/05/24
- 違規日期
- 2019/03/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旨揭工程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3月18日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該工地缺失如下:(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10點。(二).工地內主要道路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有4~5公分積土,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三).工地裸露地表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措施之一,記10點。(四).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4點。(五).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二、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3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8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新二路298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吉段811-5地號等一筆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