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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1/22
- 違規日期
- 2017/10/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5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未符合規定(查核缺失點數總計十點(含)以上)。(江浚實業有限公司所屬江浚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之防塵網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缺失點數4點)、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設置自動感應閘門(自動感應閘門失效)及噴水設施設置不符(缺失點數4點)、採用灑水設施者,噴灑範圍、水量及頻率不足(缺失點數4點)、路面有髒污致路面色差(缺失點數4點),查核缺失點數合計16點;污染程度A=1.0,危害程度B=1.0,污染特性C=1)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5款、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街三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7段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