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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明實業有限公司

文號
20-114-070006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5/07/03
違規日期
2025/04/3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5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4年4月30日派員至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917、1918、1919、1976-2、1976-3、1922、1923、1924、1979等20筆地號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缺失如下:(一)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物質,未依規定採行防制措施,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記缺失10點。(二)車輛通行路區域及路徑未依規定採行防制措施,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10點。(三)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物,符合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適用對象(附表1序號5),惟未依規定設置,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記缺失10點。(四)符合應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適用對象(附表1序號5),設有攝錄影監視系統,惟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4之功能規範,違反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記缺失4點。(五)綜上,本次合計3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31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待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南投縣集集鎮和平里民生路二○五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段1917、1918、1919、1976-2、1976-3、1922、1923、1924、1979等20筆土地
統一編號
93556138
更新時間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