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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畜牧場

文號
30-107-10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10/18
違規日期
2018/08/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116 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108年1月4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中圳路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中圳路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