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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50020
- 處分日期
- 2017/05/18
- 違規日期
- 2017/03/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第一廠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15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第一廠氰系廢水氧化處理槽旁增設電鍍藥劑過濾器濾心清洗作業程序,及作業廢水未經貯留設施(S01),直接委託處理,且貯留設施之設施容量、材質變更,與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登記事項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變更,或恢復原狀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限改日期:106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8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南興路一○一巷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南灣里南興路101巷1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