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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春畜牧場

文號
30-111-120004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2/12/12
違規日期
2022/11/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業,勒令停工
違規情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15日至畜牧場查察,該場畜牧登記證核准飼養豬隻949隻,稽查當時該場運作中,且廢(污)水貯留於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情事,經查該場飼養頭數達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定義,未取得貯留許可相關文件而從事貯留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1年11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土庫鎮綺湖段五一八地號奮起里八鄰秀潭一一六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土庫鎮綺湖段五一八地號奮起里八鄰秀潭一一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