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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10027
- 處分日期
- 2021/11/17
- 違規日期
- 2021/10/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製程作業係將金屬製品進行除塵後,再噴漆並加熱烘乾等作業製成成品(硬碟外殼),製程作業產出之空氣污染物經收集並由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處理後排放至大氣,另洗滌塔產出之廢水經收集貯存於回收槽,其廢水全量回收循環使用,貴公司已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業別,項次18),惟未領有本府核發之貯留許可證逕行貯留廢(污)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命貴公司未取得許可前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嶺頂里宏昇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宏昇街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