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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翔企業社

文號
30-102-100010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3/10/13
違規日期
2013/08/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經本局102年9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結果,核認完成改善,惟請 臺端日後確實操作處理廢水,以免再次違法受罰。 另限期 臺端於102年12月3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9條及第60條規定完成功能測試並提報功能測試報告,且功能測試時應檢驗之水質項目除該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申報項目外,應增加「導電度」之檢驗;並請自103年1月起辦理之定期申報,水質檢驗資料增加「導電度」之申報。限改日期:102年09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一三四六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峰堤路189巷2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