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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15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違規日期
- 2017/07/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永康區從事合成樹脂作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7月7日派員督察,經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督察時2台壓降監測儀錶壓降均故障顯示為0cmH2O,監測設施未正常運作,貴公司未維持其空氣污染監測設施正常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改善之證明文件),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6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巷八弄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巷八弄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