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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4/09
- 違規日期
- 2018/02/0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39號從事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查原任專責人員鄭○○於106年11月21日已離職在案,惟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設置代理人、報備及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大業街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