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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9-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0/07/27
- 違規日期
- 2020/05/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5月15日派員督察貴局所代辦「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新虎山訓練場、場區連絡道工程」,發現現場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圍籬未定著地面,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記缺失4點;2.工程屬第1級營建工程,工地之裸露地表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80%,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記缺失4點;3.工地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未有效清洗輪胎,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記缺失4點;以上依「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2點,上開缺失有稽查照片為證,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9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條第2項及第1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行為時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新化區、龍崎區 -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新虎山訓練場、場區連絡道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