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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農牧場

文號
30-100-050001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1/05/02
違規日期
2011/03/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5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3月29日。
裁處依據
台端從事鴨隻飼養作業(場址:礁溪鄉十六結路46之2號),稽查時發現該場於農田水利溝渠上方設置鴨籠飼養鴨隻,因鴨隻所產生之排泄物(糞尿)及鴨毛未妥善處理,逕自棄置於其養鴨場旁農田水利溝渠(李寶興排水),致污染下游得子口溪水體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3月29日派員查獲屬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六計算結果(如附件1裁處罰鍰額度計算表),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礁溪鄉三民村十六結路四六號二樓
違規地址
宜蘭縣礁溪鄉三民村十六結路四六號二樓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