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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10033
- 處分日期
- 2019/11/20
- 違規日期
- 2019/09/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17日派員至港區29號碼頭船舶裝卸查核,查核時貴公司進行矽砂裝卸作業中,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7條規定如下:(一)現場有臨時堆置區,以貨櫃及水泥製紐澤西護欄作為阻隔牆,惟阻隔牆高度未達堆置高度之1.25倍,記缺失4點。(二)裝卸區域車行路徑舖設RC路面,惟可見明顯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現場裝卸採抓斗裝卸,惟現場僅於上下風處設貨櫃及防塵網,未設置集氣設施;未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未使用密閉式作業或作業期間未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記缺失10點。綜上,本次合計18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8年12月23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8年12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大智路二段四三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區29號碼頭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