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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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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9/29
- 違規日期
- 2015/09/11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設於本縣大埔鄉大埔村276號之7之農產(竹筍)加工場,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該場竹筍加工製程所產生之廢水,未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至場外排水溝,並經於排放口採樣送驗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所訂之限值(懸浮固體:543mg/L,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649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7920mg/L,限值100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開發一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大埔鄉大埔村276號之7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