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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30028
- 處分日期
- 2020/03/20
- 違規日期
- 2019/04/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25,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水處理流向未依許可核准之流程處理,於反應槽後未經砂濾塔及放流槽,逕由反應槽後由專管連接至放流口排放,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86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1.86倍)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為放流水標準之5.07倍,超過放流水標準4.07倍),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廢水處理流向未依許可核准之流程處理,於反應槽後未經砂濾塔及放流槽,逕由反應槽後由專管連接至放流口排放,於放流口採集水樣,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86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1.86倍)及懸浮固體為152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為放流水標準之5.07倍,超過放流水標準4.07倍),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25200元整,109年4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
109年10月31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什股村什股路一九一之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伸港鄉什股村什股路一九一之三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