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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00014
- 處分日期
- 2020/10/26
- 違規日期
- 2020/08/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379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次查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與許可登記全部為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5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8月26日後的均可)暨辦理許可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經專責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同安巷三九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同安巷三九之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