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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80023
- 處分日期
- 2018/08/29
- 違規日期
- 2018/07/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大園廠)107年6月申報資料中,「焚化爐二次燃燒室出口之燃燒氣體溫度1小時平均值」、「煙道出口一氧化碳(CO)1小時動平均值」、「焚化爐出口排氣中含氧量1小時平均值」等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與貴公司(大園廠)空氣污染物自動連續監測設施(CEMS)及數位控制系統(DCS)之監測數據不符,貴公司(大園廠)未切實依規定,將前述之相關操作運轉條件進行記錄並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第9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貴公司(大園廠)於107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一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一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