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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30022
- 處分日期
- 2019/03/18
- 違規日期
- 2019/02/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6,4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400元整,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中山路一四一巷五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段765、798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