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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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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龍德土石碎解洗選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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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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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50006
- 處分日期
- 2014/05/26
- 違規日期
- 2014/03/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3月31日。
- 裁處依據
- 一、貴公司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未設置專責人員),且經限期補正在案(應於103年3月21日前完成補正),惟貴公司未依規定於限期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貴公司於103年4月1日完成補正),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暨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按日處以罰鍰(自103年3月22日起至103年3月31日止合計10日,每日裁處新臺幣1萬元整),合計共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冬山鄉龍祥十路九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冬山鄉大興村龍祥十路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