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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70016
- 處分日期
- 2021/07/23
- 違規日期
- 2021/01/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關連廠從事標籤紙網版印刷作業,主要製程為原料經攪拌混合機、印刷機、截切及品檢後即為成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於110年1月8日進廠督察時,前揭製程作業中,現場發現1臺廢溶劑回收設備未運作,惟有產出蒸餾後之混合溶劑及廢橡膠渣,該回收設備處理印刷製程產出之廢油墨及溶劑混合物,所蒸餾產出之混合溶劑作為廠內網版清洗使用,上開程序屬環保署公告第8批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惟廢溶劑回收設備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未申請許可或登記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
一、 令立即停工及儘速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貴公司所屬關連廠前揭製程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令停工。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六三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一街四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