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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67
- 處分日期
- 2018/12/14
- 違規日期
- 2018/10/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有貴公司已設置之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未在現場,且貴公司於現場無法出示專責人員之出勤資料及請假等相關資料,其無故未能常駐在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自107年10月5日起至提送日止專責人員出勤及請假紀錄資料及專責人員執行工作業務簽章之紀錄資料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路八之一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溪州鄉西畔村西斗路6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