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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萍畜牧場

文號
30-107-060010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6/28
違規日期
2018/05/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5月3日經本局派員稽查採樣結果:懸浮固體(SS):336mg/L(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四湖鄉溪底村自強路三之六號及三之五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四湖鄉東光段九二二地號(通訊地:溪底村八鄰自強路三之五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