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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5-010004
- 處分日期
- 2016/01/28
- 違規日期
- 2015/12/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改善內容為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妥善貯存所收集之廢鐵桶殘留廢液及清洗桶廢液(標示廢棄物產出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標誌等),並應於期限屆滿日前檢具已完成改善之相關證明文件(照片),報請本局查驗,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5條之規定,因該殘留之廢液經採樣檢測結果,判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埔港路二四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埔港路二四之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